桃園地檢署1名已離職的女法警指控,3年前懷孕時被安排值夜班到天亮,且已提出康姓男法警對她性騷擾申訴案件仍被安排她和康同時執勤,造成她身心受創,並提出國家賠償30萬元,桃園地院經歷二審後判決桃園地檢署應賠償5萬元,全案定讞。
桃園地檢署表示,尊重法院判決,對於2017年間當時情況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,地檢署表示遺憾,並對判決中所提疏失已要求檢討改進;另外本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已經檢討議處。
女法警主張,她在2017年2 月間經確診懷有身孕,遂以專案報告呈請權責長官,於兼顧性別實質平等前提下適當調整上訴人勤務,同年月23日經首長批准在案,然法警長未依首長命令調整上訴人之值班勤務,仍指派她在同年3 月7日擔任候審勤務,致其於翌日凌晨收班後出現身體不適、子宮出血情形,緊急就診安胎,經診斷有先兆性流產徵兆。
未料,法警長仍命她在同年3月9 日值正班勤務,並於翌日凌晨5 時10分始結束勤務,法警長基於法定職責,當有義務立即、主動為上訴人調整勤務,當無再行裁量空間,並造成她被迫夜間值勤,構成對懷孕婦女之性別歧視,並對她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,而違反性別工作平,依《國家賠償法》求償15萬元。
另女法警也控訴,同年4 月19日康姓法警對她性騷擾,她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,法警長於該日亦知悉此事,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主動調整雙方勤務,反而在同年8月22日等多日指派她與康姓法警同日值勤,造成她極大心理壓力,致其身心潰堤、意圖輕生,並經診斷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,也請求國家賠償15萬元。
桃園地檢署則指稱,依高檢署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等,除非逮捕、人犯解送涉及強制力不宜由懷孕女法警執行,其餘報到、收案並非全不得指派,且女公務員懷孕身心狀況不同,有賴依狀況反應,機關予以適當調整,且法警室在首長批准前就已排定她勤務,她事後也沒反應要調整,而法警長在事後也已幫她排開。
至於女法警申訴遭康姓法警性騷擾部分未舉證受害情節,只有指說係因法警室怠於職務害她生理、精神受損,且她早在2月就被診斷出胚胎著床不穩,難認和之後勤務有關,且她沒和康男同處值班,主張駁回。
桃園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,女法警2月11日確診妊娠7周,有先兆性流產症狀,並上簽表達調整勤務獲同意,但在下午5點50分至隔天8點30分仍被安排候審、正班勤務上班,確實被輕忽孕婦不宜夜間工作,對她造成工作上敵意,而有性別歧視影響她表現,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判賠3萬元。
至於法警室知悉性騷申訴案後,仍將女法警、康男安排可能接觸勤務,而未採取必要隔離措施,且她事後赴精神科就診,有憂鬱傾向,桃園地院認為桃園地檢署造成她處於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造成健康受損,判決應賠償女法警2萬元,連同她懷孕還被排夜班等合計5萬元。
此篇新聞來源:【2020-12-15/蘋果即時新聞】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01215/YWTWF7C7RZEE3PETHHWDGGDPZA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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