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勞基法規定,2月28日(星期六)和平紀念日為「國定假日」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。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「和平紀念日」當日如適逢勞工之「例假」或「休息日」,應予補假,補假日若在前一個上班日2月27日(星期五),將形成3天連假。
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,應給予勞工休假,當日工資照給,如補假當日有出勤,工資亦應加倍發給。

連假加班薪資如何計算

2/27(五)國定假日(勞雇雙方若約定於2月27日補假)
➊ 出勤8小時以內者,雇主除了原本的工資之外,再加給1倍工資。
➋ 超過8小時部分,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1項第1、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。

2/28(六)休息日

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加班費。

3/1(日)例假日

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。

以上適用於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、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。

還有:勞工朋友、雇主朋友要注意!

勞雇雙方可以就「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」進行協商,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
變更,仍應徵得勞工「個人」之同意。

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,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時,建議使勞工
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,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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