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07年7月1日開始,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應"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"。
勞動部職安署強調,該等醫護人員需另接受"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"的相關課程,所辦理的事項為職業傷病預防及健康管理與促進等,有別於醫院診療照護的業務,例如對於健檢結果異常或受傷的勞工,進行適性配工與健康管理,以預防其發生職業疾病或再次罹災。
而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於106年11月修正時,已考量事業規模及危害特性不同,對於上述新適用的事業單位,所需醫護人員得採特約方式,由其入場提供健康服務,服務頻率如附圖,不一定要僱用....
(勞動部職安署的新聞稿如下連結)
https://www.osha.gov.tw/1106/1113/1114/20509/
https://www.osha.gov.tw/1106/1113/1114/20509/
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