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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

<分享職安新聞>「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」三讀通過,員工颱風天出勤,雇主要提供必要防護設備或措施的責任。


資料來源:【2019-04-26/自由時報】

根據現行「職安法」第6條第11款,雇主僅須對水患及火災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,雖然子法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第286條之2中有另定雇主在颱風天出勤作業時,必須置備救生衣、安全帽、連絡通訊設備等安全防護工具,但也衍生子法逾越母法的爭議。
 
提案人、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案指出,颱風不只可能帶來大雨,也可能造成強度極大之瞬間強風,進而衍生樹木倒塌、招牌掉落、物體飛落等足以危及周遭人員的險象,因此對於颱風天出勤工作者,確有必要賦予雇主提供必要防護設備或措施的責任。
在修正案順利三讀通過後,劉建國也特別登記發言,他強調,現行法規僅明定水患、火災、高壓氣體等情形所引起之傷害,雇主必須提供防護設備及措施,對於強風引起之危害卻尚無相同規定,本次修法把風災也納進母法條文,要感謝勞動部、職安署官員與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協助,希望能夠進一步確保職業安全的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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