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楊姓男子從事建築業,楊去年請陳姓員工到豐原區替某業者更換屋頂鐵皮、塑膠採光板,陳在去年6月19日作業時,陳踩破屋頂鐵皮,墜落地面,陳住院近一個月後,傷重不治,因楊未依規定在現場設置防護設備,台中地院審結,依過失致人於死罪,判刑8月。
台中地院審酌,楊姓男子承攬該廠房屋頂的修繕工程,並雇用陳姓男子擔任員工,從事屋頂修繕作業,應該知道工程需從高處作業,依職業衛生安全法規定,要設置防止墜落的必要安全設備與措施。
台中地院指出,楊姓男子在陳姓員工施工時,沒有規劃安全通道,也沒有在屋架下方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的踏板,沒有在屋架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,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,更沒有要求陳使用安全帶、安全帽及其他的防護設備,導致陳從高處墜落死亡,不過楊在全案審理時,已承認犯行,但未與家屬達成和解,全案依過失致死罪,判刑8月,可上訴。
根據判決書,楊姓男子(47歲)承包豐原某鑄造場的翻砂場屋頂清板覆蓋工程,楊請陳姓員工到現場更換屋頂鐵皮、塑膠採光板更換,陳在去年6月19日作業時,陳踩破屋頂鐵皮,墜落6.57公尺至地面,陳住院一個月後,因胸髖部挫傷併骨折、器官損傷,後發橫紋肌溶解至休克死亡,傷重不治,楊被勞檢單位認定有過失,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,移審台中地院。
此篇新聞來源:【2020-8-10/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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